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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被收購職工安置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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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被收購職工安置補償

徵地拆遷補償標準不是固定的,沒有統一的計算標準,因為需要參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場價格、政策等,當然,確定補償數額還是和當事人協商確定最好,這樣不會因此產生補償糾紛。一般拆遷補償標準的調整由市縣人民政府公佈。我國法律規定各地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徵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徵地補償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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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安置職工


國有企業改制要區別情況、分類安置職工。

(一)鼓勵改制企業最大限度地留用原企業職工。其中,改製為非國有企業,留用原國有企業職工佔到企業職工總數60%以上,並依法簽訂3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可享受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的小額擔保貸款扶持政策。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下崗失業人員可按規定享受再就業扶持政策。

(二)對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之內(含5年)的職工,在本人自願的基礎上,可實行內部退養(以下簡稱內退人員),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按規定提留費用後,由改制企業負責管理,按規定給內退人員發放生活費並代繳各項社會保險費。

(三)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下崗失業人員,發放《再就業優惠證》,享受相應的各項再就業扶持政策。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自主創業,憑有效證件可以一次性領取剩餘期間的失業保險金。

(四)對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改制企業應與其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本人自願終止勞動合同的,可終止勞動合同,並對其剩餘的產假工資、哺乳期待遇一次性發放。

(五)對傷病殘職工,應根據市級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的傷殘級別,按規定分流安置。其中,移交改制企業管理的,由原企業按規定提留有關費用後,移交改制企業負責管理並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