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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動遷有職工安置補償費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勞動法第二十六條也有同樣的規定。因此,公司應該徵求每位員工的意見,同意搬遷的,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不同意去的,則提前30天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並給予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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