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公司經營>公司上市>

非上市公司併購流程是怎樣的?

公司上市 閱讀(2.14W)

一、非上市公司併購流程是怎樣的?

非上市公司併購流程是怎樣的?

(一)收購籌劃

1、交易雙方磋商,簽署收購或合作意向性協議

2、聘請財務顧問、審計機構、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對目標公司開展盡職調查。

(二)根據盡職調查結果,交易雙方進行正式談判,商談收購細節,確定收購方案。

(三)準備和簽署收購協議等交易檔案。

收購協議的主要內容:收購方案、對價及其支付、融資安排、交接(資產、業務和人員)、管理團隊、業務安排、協議終止等。

注意事項:

(1)收購時間節點;

(2)或有債務;

(3)公司遷址;

(4)資產和債務置出。

(四)收購方和被收購方召開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批准收購事宜。

(五)中介機構就交易的合法合規性出具專業意見。

(六)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備案。

二、《公民法》對於上市公司的規定有哪些

《公民法》第一百二十條 本法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一條 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二十二條 上市公司設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一百二十三條 上市公司設董事會祕書,負責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檔案保管以及公司股東資料的管理,辦理資訊披露事務等事宜。

第一百二十四條 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係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係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係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係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對於非上市公司併購的具體情況,可以嚴格基於非上市公司的實際生產經營情況來進行認定,涉及到有關事項的處理上,是需要由公司之間通過協商的情況來進行處理的,最後還需要召開股東大會來對相關事項形成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