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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控股式的兼併:即公司通過購買企業的股權,達到控股,對被兼併方擁有控制權和經營管理權,實現兼併的方式;2.購買式的兼併:即購買企業資產的兼併方式,可採取一次性購買和分期購買的方式進行,以取得對被兼併企業的資產的全部經營權和所有權;3.吸收股份式的兼併:即被兼併方企業的所有者以其淨資產、商譽、經營狀況及發展前景等為依據,綜合考慮其折股的比例,作為股金投入,從而成為集團公司的一個股東的兼併方式。《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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