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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事故包括哪些型別 | 具體怎麼分類

勞動工傷法規 閱讀(5.74K)

提到工傷,相信勞動者都是避之不及的。但工作中,每天仍有大量工傷事故在發生。而瞭解工傷事故,就需要先知道法律中規定的工傷事故包括哪些型別?而針對工傷事故賠償責任又有怎樣的構成要件。我們就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工傷事故包括哪些型別,具體怎麼分類

一、工傷事故包括哪些型別具體怎麼分類

(一)根據損傷原因劃分,工傷事故型別可以分為物體打擊、車輛傷害、機械傷害、起重傷害、觸電、淹溺、灼燙、火災、高處墜落、坍塌、冒頂片幫、透水、放炮、火藥爆炸、瓦斯爆炸、鍋爐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窒息以及其他傷害。

(二)根據傷害程度,工傷事故可以分為輕傷事故、重傷事故和死亡事故。輕傷事故是指一般傷害不太嚴重,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傷,表現為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

關於重傷事故,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工傷事故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構成工傷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一)職工與企業或僱主之間必須存在勞動關係。

在我國,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合夥企業、三資企業以及私人僱工,凡使用勞動力,均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使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職工。即使是國營企業,也都全面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因而,無論是職工與企業之間,還是職工與僱主之間,凡是用工,一律以勞動合同的形式固定其勞動法律關係。在用人單位和職工之間存在勞動合同,是構成工傷事故責任的必要要件,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才能構成工傷事故的可能,沒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無論受何傷害,都不屬工傷事故,不構成工傷事故的保險責任或者賠償責任。

(二)職工必須受有人身損害事實。

工傷事故的損害事實,是職工人身遭受損害的客觀事實,不包括財產損害和其他利益的損害。職工的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都在勞動保險的範圍之內,都是工傷事故侵害的客體。工傷事故的主要侵害物件,是職工的健康權和生命權,事故致職工傷害,致傷或者致殘,侵害的是健康權;致死,則侵害的是生命權。職工患職業病,也是一種人身損害事實,侵害的客體是健康權。身體權的侵害也可以構成工傷事故,但是如果只是身體遭受一般的不甚痛苦的撞碰、打擊,沒有具體的傷害後果,不應認為構成工傷事故的損害事實;如果職工從事的是特種行業,對身體的外在完整性有特殊要求的,如模特、演員、特別需要的操作者等,如果造成了身體組成部分如頭髮、指甲、面板的顏色等的損害,破壞了身體組織的完整性,以至於使其從事特種工作能力遭受影響的,構成工傷事故的損害事實。

(三)職工的損害必須在其履行工作職責的過程中發生。

在實踐中,怎樣判斷工傷事故的履行工作職責,就是工傷事故構成的三要素: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和工作原因。

工作時間,就是在履行工作職責的時間界限之內,即用人單位規定的上班時間。為了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工作時間的認定適當放寬。

1,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的正式工作時間的前後,認定為工作時間;

2,因工外出時間,認為是工作時間;

3,上下班途中的時間,認為是工作時間。

工作場所,是指在履行工作職責的環境範圍之內。執行工作任務的場所,就是工作場所。因工外出的領域,以及上下班的途中,也認為是工作場所。在這些地方發生的職工人身傷害事故,也認為是工傷事故。

工作原因,是指履行工作職責的事由。對此,應當作較為寬泛的理解,不能過窄。例如,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工作和收尾性工作,在工作中遭受暴力等意外傷害,以及在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也都認為是工作原因。

(四)事故須是職工受到損害的原因。

事故必須是造成職工人身損害的原因,這是構成工傷事故責任對因果關係要件的要求。換言之,事故須與職工受到人身損害的事實之間具有引起與被引起的因果關係。

具備上述四個要件。

對於工傷事故可以根據損傷原因和傷害程度進行分類,不同的劃分依據分出來的工傷事故是不同的。而認定屬於工傷事故之後,就需要進行工傷傷殘鑑定,確定了具體的傷殘等級的,才能計算出最後的賠償數額。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肇慶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