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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產權房的型別包括哪些

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8.79K)

一、小產權房的型別包括哪些

小產權房的型別包括哪些

具體來說,小產權房可以分為三類,分別如下:

1、通常意義上的小產權房:佔用集體用地或耕地違法建設,將農民集體用地使用權流轉,用於商品住宅開發的違法建築。

2、限制銷售的小產權房:在政府劃撥或出讓的土地上,不按規劃功能開發或使用,並將限制銷售的房屋直接在市場上銷售,具有產權糾紛隱患的不完全產權房。

3、軍產房:在軍隊享有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商品房的開發,之後賣給軍人以外的地方居民,俗稱“軍產房”。

以上三種小產權房,最常見的是第一種。當下,我國在小產權房中矛盾和衝突最普遍的也是第一種。

二、小產權房有哪些特點

小產權房是相對於具備完整產權的大產權房而言的。作為小產權房,其特點也是相當明顯。而這些特點,也在一定程度上對小產權房的擁有者或者購買者產生特定的影響。小產權房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1、價格優勢明顯

小產權房建設在集體土地上,這些集體用地的地理位置相對偏遠,一般位於城市郊區甚至遠郊區,本身土地價值比較低。再加上不必繳納國有土地出讓金和相關稅費,因而小產權房建設的土地成本極低。

2、產權不完整

小產權房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商品房,不能上市交易,而且國家也不承認並不予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此外依照相關法律政策規定,小產權房買賣合同屬於無效合同,農民將房屋賣給城鎮居民的買賣行為不能得到法律認可和保護,不能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房屋產權證、契稅證等合法手續。沒有“二證”,既無法律保障,也不可以上市交易。嚴格上來講,小產權本質上是無產權。

3、不合法性

小產權房建設在農村集體土地之上,不符合現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該集體組織成員的專有權利,與農民特定身份相聯絡,是不能出讓、轉讓的。目前利用農村集體土地建造房屋出售給城鎮居民的行為是違法的,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本身是無效的,小產權房購買者獲得的鄉鎮產權證或村集體組織相關證明檔案並不具有法律效力

4、法律風險大

利用國有土地從事商品房開發建設,需要具備“五證”,即國有土地使用證、規劃許可證、規劃工程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而小產權房開發建設很多是村民個人、鄉(鎮)村集體或一些房地產開發資質不完全具備的公司投資建設的,也沒有經過規劃、國土、建設等主管部門審批,在房屋質量、物業管理、配套設施、水電煤氣等方面都可能存在問題。更重要的是,由於缺乏房屋產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小產權房購買者的權益不能得到法律有效保護,根據《土地管理法》、《合同法》、《物權法》相關規定,小產權房買賣合同屬於無效合同,購房者從鄉鎮或村委會獲得的所謂房屋“所有權”不能正常行使,在轉讓、繼承、抵押、拆遷補償等方面均會受到較大的限制,相關權益難以得到保障。這些都是非常重大的隱患和風險。

關於小產權房的型別主要包括三種,即在農村集體土地上修建的房屋、限制銷售的小產權房以及軍產房,對於這些房屋由於不具有國家頒發的產權證,因此在交易的時候往往價格比較低,但對於購房者而言,此時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是很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