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徵地拆遷>補償標準>

基本農田分類具體包括哪些型別

補償標準 閱讀(1.76W)

一、基本農田分類具體包括哪些型別?

基本農田分類具體包括哪些型別

①灌溉水田,指有水源保證和灌溉設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於種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灌溉的水旱輪作地;

②望天田,指無灌溉設施,主要依靠天然降雨,用於種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無灌溉設施的水旱輪作地;

③水澆地,指水田、菜地以外,有水源保證和灌溉設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的耕地;

④旱地,指無灌溉設施,靠天然降水種植旱作物的耕地,包括沒有灌溉設施,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⑤菜地,指常年種植蔬菜為主的耕地,包括大棚用地。

二、基本農田保護規定有哪些?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第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確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的數量不減少。

第十五條基本農田保護區經依法劃定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或者佔用。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專案選址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需要佔用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徵用土地的,必須經國務院批准。

第十六條經國務院批准佔用基本農田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的批准檔案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補充劃入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基本農田。佔用單位應當按照佔多少、墾多少的原則,負責開墾與所佔基本農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

佔用基本農田的單位應當按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將所佔用基本農田耕作層的土壤用於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十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第十八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閒置、荒蕪基本農田。經國務院批准的重點建設專案佔用基本農田的,滿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穫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基本農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1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閒置費;連續2年未使用的,經國務院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重新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

承包經營基本農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2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基本農田。

第十九條 國家提倡和鼓勵農業生產者對其經營的基本農田施用有機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農藥。利用基本農田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保持和培肥地力。

第二十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基本農田地力分等定級辦法,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基本農田地力分等定級,並建立檔案。

第二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定期評定基本農田地力等級。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逐步建立基本農田地力與施肥效益長期定位監測網點,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基本農田地力變化狀況報告以及相應的地力保護措施,併為農業生產者提供施肥指導服務。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基本農田環境汙染進行監測和評價,並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環境質量與發展趨勢的報告。

第二十四條經國務院批准佔用基本農田興建國家重點建設專案的,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專案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在建設專案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當有基本農田環境保護方案。

第二十五條 向基本農田保護區提供肥料和作為肥料的城市垃圾、汙泥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第二十六條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農田環境汙染事故的,當事人必須立即採取措施處理,並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總的來說,基本農田是受法律保護的,破壞基本農田的行為,如果情節嚴重甚至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根據規定,村委會應當對基本農田定期評定地理等級,在農村,基本農田都是以家庭為單位進行承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