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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交付的型別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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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實交付

民法交付的型別包括哪些?

指事實管領力的移轉,即雙方在約定的地點,基於合意轉移直接佔有,使受讓人取得直接佔有,讓與人放棄全部佔有地位。直接佔有是否終局性轉移,須依一般社會觀念定。

在民法中交付的方式有擬製交付和現實交付。

擬製交付是指出讓人將標的物的權利憑證(如倉單、提單)交給受讓人,以代替將物現實交付的一種特殊交付方式。

現實交付,是指出賣人將標的物直接置於買受人的實際控制之下,是一種將對動產的直接管領力現實地移轉於買受人的物權變動。現實交付、簡易交付、佔有改定、指示交付與擬製交付相對應,是所有交付中的最常態。

現實交付依交貨方式的不同,可以再分為三種情形:

1、送貨上門:即由出賣人送運貨物到買受人處,此時貨交買受人處才算完成交付。

2、上門提貨:即由買受人到出賣人處取走貨物,此時貨物運出出賣人處即算完成交付。

3、代辦託運:即由出賣人代理買受人與承運人訂立運送合同,買受人承擔運費的交付方式。此時出賣人將貨物交給承運人即算完成交付。

(二)觀念交付

1、簡易交付

指動產物權的受讓人已經直接佔有該動產,在讓與人與受讓人就轉移動產所有權或設立動產質權達成合意時,即視為已經完成現實交付。受讓人非法佔有動產的,亦可簡易交付。

2、指示交付

指讓與人的動產被他人直接佔有期間,讓與人與受讓人合意轉移動產所有權或設立動產質權,且合意對受讓人移轉讓與人對動產直接佔有的返還請求權(債權返還請求權、返還原物請求權或者佔有回覆請求權),以代替現實交付。第三人非法佔有動產的,亦可指示交付。

指示交付分兩種情形:

1、讓與人系間接佔有人(如出租人、出借人、寄存人)時,可將他基於佔有媒介關係(租賃、借用、寄存)所生的債權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交付。這種返還請求權的讓與同時為間接佔有的轉移。

2、讓與人非間接佔有人時,可對受讓人讓與對直接佔有人的返還原物請求權或者佔有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以代交付。

3、佔有改定

指動產所有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通過達成兩個合意的方式完成交付:

(1)受讓人取得動產所有權的合意;

(2)讓與人和受讓人成立借用、保管、租賃、委託、承攬等債權合同的合意,依照該債權合同讓與人取得直接佔有,受讓人取得間接佔有。

以佔有改定方式設立質權的,不能產生質權設立的法律效果,但不因此影響質押合同的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佔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其實隨著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的民事關係的設立數量也是在不斷的上升的,需要注意的是,交付是指當事人一方將自己佔有的財產移交給另一方佔有的行為,交付的方式有兩種的,我們如果是作為民事關係的主體的話,是一定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