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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代持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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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人在代為行使股東權利時存在的風險如下:
1、實際出資人不能全額出資帶來的法律風險。在實際出資人不能全額履行出資義務時,代持人將承擔履行義務。因此,在代持人與實際出資人簽訂代持協議時,為保障代持人的利益,可以要求實際出資人在履行完全部出資義務之前提供相應擔保。
2、代持人在代為行使股東權利時存在的風險。在代持人代為行使股東權利時,如行使不當可能給實際出資人帶來損失,實際出資人可以根據代持協議要求代持人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在代持人代為行使股東權利時應當要求實際出資人出具明確具體的授權,從而使得代持人在授權範圍內免責。代持股隱名投資在公司法律事務中較為常見。並且代持股作為一種股權處理方式無疑將繼續存在下去,即使其操作結果在現階段仍存在未知數,即使此類爭議和訴訟案件仍在繼續。
《民法典》第八十四條,營利法人的控股出資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法人的利益;利用關聯關係造成法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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