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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優先購買權適用範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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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東優先購買權適用範圍是什麼?

股東優先購買權適用範圍是什麼?

股東優先購買權適用範圍是在同等的條件之下,公司內部的股東是享有優先購買股權的權利的。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股東在適用優先購買權的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關於其他股東的同意問題。《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實踐中對此存在兩種理解。一種觀點認為,過半數股東同意是決定性的前提條件,否則不得轉讓。此時,股東轉讓出資受到嚴格限制:除非股東願意受讓,或者過半數股東同意,否則,不得轉讓。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如果未達到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則不同意的股東有義務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否則視為同意轉讓。此時,股東轉讓出資是相對自由的:要麼轉讓給股東以外的人,要麼迫使其他股東受讓。筆者同意後一種觀點,因為法律有關同意的規定並非意在剝奪股東的轉讓權,而在保護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所以即便不到半數的人同意轉讓,也不意味著轉讓人就不能轉讓股權,只是意味著享有優先購買權的人可能超過半數。在具體操作上,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也就是說,公司股東要麼同意,要麼不同意,既不同意又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同意。同意意味著放棄優先購買權,不同意意味著要行使優先購買權。

二是關於轉讓人的告知義務。《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但轉讓事項究竟是指股權轉讓價格,還是包括與股權轉讓有關的所有事項,抑或是轉讓方應當提供與擬受讓方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文字?著眼於優先購買權行使的角度,告知事項應僅包括如股權轉讓價格、受讓人的資訊、轉讓股權的比例等股權轉讓的意向性內容,而非一個完整的股權轉讓協議的全部內容。

三是關於同等條件的確定問題。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只有在同等條件下才能主張,如何理解同等條件就成為問題的關鍵之所在。對“同等條件”的理解存在兩種不同觀點:一是絕對同等說,即認為先買權人認購的條件與其他買受人絕對相同和完全一致;二是相對同等說,即認為先買權人購買條件與其他買受人條件大致相等,便視為同等條件。筆者同意相對同等說,即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至少應使買受人不因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而遭受經濟利益上的損失。一般認為,“同等條件”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價格條件,二是價款支付條件。其中,價格條件是首要的,它往往決定著承租人能否行使優先購買權;而價款支付條件則是次要的,例如承租人的分期付款的要求相比於第三人的一次性付款條件顯然較弱,則對於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要求可以不予支援。

二、優先購買權的效力是什麼?

從理論上說,公司股東向第三人轉讓股權有兩種形式:一是“先通知、後簽約”;二是“先簽約、後通知”。司法實踐中涉及更多的卻是第二種情形。在“先簽約、後通知”的情形中,如股權轉讓人怠於履行通知義務,基於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將享有何種權利?這就涉及優先購買權的效力問題。

關於優先購買權的效力,實踐中主要涉及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是否以及如何影響轉讓人與第三人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二是優先購買權與新的買賣合同間的關係。先來看第一個問題。關於侵害優先購買權的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存在著有效說、無效說、相對無效說、可撤銷說等理論。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股東在轉讓股權的時候對於內部的股東來說的話,他是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的,但是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這必須是建立在具有同等條件之下,如果說外部股東的條件更加優厚的話,肯定是不存在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