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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優先購買權法條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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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東優先購買權法條是什麼?

股東優先購買權法條是什麼?

股東優先購買權,依照我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是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於欲行轉讓股份的股東對外轉讓股份之行為,享有事先決定是否許可的權利。對於經其同意轉讓之股份,在同等的交易條件下,享有優先於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購買的權利。

我國自經濟體制改革以來,大量企業先後進行了改組改制,各種型別的公司隨之相繼湧現。其中,絕大多數企業都是以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形式出現。在我國公司立法和司法實踐一涉及股權轉讓限制和股東優先購買權利的主要為有限責任公司。現實,南於我國立法技術的粗疏和公民守法意識的淡薄,加之司法保護的不力,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往往被忽視甚至遭侵害。

譬如,有的公司股東在意欲轉讓A己的出資時,只注意其他股東是否過半數同意;對於已經同意其轉讓m資的股東,便不再徵詢他們是否願意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的意見。有的股東故意隱瞞其與股東以外的人進行股權轉讓交易的條件,揹著其他股東與他人惡意串通、暗箱操作直至變更登記;導致其他股東始終無從得知何為同等條件,即便有意購買該資也難以實現優先購買權。

規定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目的就是保證老股東對公司的控制權。這是因為:

(1)有限責任公司兼具資合與人合的性質。其人合性要求公司股東之問具有很強的合作性。當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時,為維繫公司的人合性,賦予老股東優先購買權,以便其選擇是否接受新股東的進入。

(2)保護老股東在公司的既得利益的需要。公司是老股東經營發展起來的,當股東發生變化時,應當優先考慮對老股東既得利益的維護,同時也是為了維護公司的穩定發展。

二、其他法律規定內容是什麼?

《公司法》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公司的股東如果因為個人財務方面的原因,想要將自己的股權進行轉讓完全是可以的,但是這樣的轉讓通常情況下,內部的股東是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這主要就是為了維護公司內部的穩定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