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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優先購買權的時效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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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東優先購買權的時效規定是什麼?

股東優先購買權的時效規定是什麼?

股東優先購買權的時效規定是20天的時間。

(1)股權作為民事財產權利,可以成為強制執行的標的。人民法院通過法定強制執行程式強行轉讓負債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20天不行使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此處的“20日”為除斥期間,逾期不行使的,該優先購買權歸於消滅,自該權利派生出來的訴權也歸於消滅,人民法院可以將負債股東的股權強制執行轉讓給申請執行人。

(2)其他股東同意對外轉讓出資,意味著其在作出同意決定的時候,放棄在一定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因為對外轉讓出資,亦即不向其他股東進行內部轉讓出資。其他股東如果在得知轉讓條件後意欲購買,應當作出不同意對外轉讓的決定,並進行購買,反之可以推定其不願購買。

(3)行使期間的起算是相對於既定條件而言的。每當轉讓出資股東確定出一個更為優惠的轉讓條件,股東優先購買權行使期就應當重新計算。也就是說,如果轉讓出資股東事後與第三人的轉讓條件較之事先通知其他股東的轉讓條件更為優惠,則其他股東原先作出的不購買表示,對其優先購買權不發生法律效力,其仍可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出資轉讓條件後的合理期間內享有優先購買權。

(4)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期限與不同意對外轉讓出資股東應當購買出資的義務履行期限是重合的。如果把從得知購共條件後到轉讓出資股東與第三人簽訂合同的期間單純地視為拒絕履行購買出資義務期間,將導致其他股東因是否同意對外轉讓出資的態度不同,而使各自的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期限不一致。

二、股東優先購買權效力規定是什麼?

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期限在性質上應為除斥期間,超過該期間,優先購買權消滅,優先購買權人不得再以行使優先購買權為由來否定出賣人和第三人之間已經成立的買賣合同。但在該期間內,出賣人負有止賣義務。如果第三人在侵害優先購買權人的優先權的情況下購買標的物,優先購買權人有權主張該買賣關係無效。同時,優先購買權之訴是一種確認之訴,在法律沒有作出規定前,其應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在當代社會,股東優先購買權主要指的就是在發生股權轉讓的時候,公司內部的股東在同等條件之下可以享受優先購買,但同時這個是有時間方面的規定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20天之內需要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