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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優先購買權救濟的方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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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此項規定,也是公司法保護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的重要手段。只有其他股東均放棄行使優先購買權,轉讓方股東與股東以外的其他人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才能對抗公司、其他股東和其他第三人。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公司法》沒有對於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期限和程式以及能否部分行使優先購買權進行規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針對兩個問題進行了補充規定。

股東優先購買權救濟的方式是什麼?

《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股權轉讓】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優先購買權】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如果是作為企業的股東的話,一定是要注意相關的股權的購買、轉讓、變更登記等情形的處理,此時我們一定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