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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其它股東優先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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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權轉讓其它股東優先的規定是什麼?

股權轉讓其它股東優先的規定是什麼?

股權轉讓其它股東優先的規定是我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法律限制是怎樣的?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作出了限制。即股東向非股東轉讓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又不願意購買該股權的,視為同意轉讓。但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

股權轉讓事項應具體包括:股權受讓方基本情況、股權轉讓數額、股權轉讓價格、受讓款項的支付方式及時間等。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現就公司法第七十二條涉及的法律問題淺析如下:

1、其他股東的同意權。現行公司法“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應當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與原公司法“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的規定相比,兩法對於股東同意權的歸屬和同意程式表決方式的具體規定明顯不同。原公司法允許擬出讓股東參與表決,“過半數同意”是指包括擬出讓股東在內的“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而現行公司法排除了轉讓股權的股東的表決權,即“過半數同意”是指除擬出讓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這一修改表明現行公司法根據世界各國通行的規則,在股東同意權的歸屬問題上採用了利害關係股東的迴避制度,即股東會或董事會在討論與某位股東或董事有直接的利害關係的事項時,該股東或董事應當迴避,以保證決議的公正性。因此作為決議事項的直接關係人,轉讓股東不應當享有同意權。

2、表決採取的是人頭主義,即按股東人數表決,要求股東人數過半數同意,而不是所代表的股份過半數,現行公司法對股東同意程式的表決要求比原公司法嚴格。以例項為證:某有限責任公司共有股東5人,因對公司的經營方式產生不同意見,甲股東擬出讓自已的股權給股東以外的第三人,如果按現行公司法的規定,參與表決的將是除甲股東以外的4名股東,按照“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的要求,必須有3名其他股東同意方可;而如果按照原公司法的規定,參與表決的將是包括甲股東自已在內的5名股東,根據“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的要求 ,只要有3名股東同意即可,其中允許包括擬出讓的甲股東。

股權轉讓它是分為內部轉讓和外部轉讓的,通常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它的股權轉讓是存在著一個優先購買的權利的,也就意味著其他的股東是在相對於外部的股東來說,可以優先的來進行股權的認購和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