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股權轉讓的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法律依據:《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 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公司股權轉讓的流程是什麼?
按照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分為內部轉讓和外部轉讓兩種型別。內部轉讓是指現有股東之間相互轉讓股權,外部轉讓是指現有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兩者的區別在於,外部轉讓需要徵得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且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現說外部轉讓的程式,共6個步驟:
1、協商。這一步驟在於發現交易物件,就交易的標的、價款等基本內容達成初步的意向。
2、以書面方式徵得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這是個嚴格的法律要求,直接影響轉讓行為的法律效力。
3、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實務中這個步驟和第2步可以一起解決,比如通過召開股東會的方式進行表決,並作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宣告。但這兩個步驟畢竟具有不同的法律意義,因此需要單獨列出。
5、公司對股權轉讓的變更記載,包括登出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以及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相應的變更記載。
6、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公司變更登記。
由此可見,公司股權轉讓的步驟包括協商、徵得半數股東同意、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完成變更登記等。通常來說公司章程會對公司股權轉讓的期限做出規定,《公司法》規定,其他股東接到通知後30日內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股權轉讓。其他股東接到通知後20日內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同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