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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去世死亡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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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去世死亡怎麼處理?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去世死亡怎麼處理?

公司法》第75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 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1、股權繼承不同於一般財產性遺產的繼承,有其獨特性,即股權繼承既要符合相關的規定,又要符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由於股權繼承必然發生股東變更,因此,股權繼承要符合《公司法》有關股權轉讓的相關規定。

2、死亡股東的合法繼承人如果願意成為公司股東,則須徵求公司除死亡股東之外其他全部股東的意見,若有過半數的股東同意,則死亡股東繼承人依法取得公司股東資格;若有半數以上股東不同意死亡股東繼承人成為公司股東,則不同意的股東須購買死亡股東在公司中的股權,否則,視為同意死亡股東繼承人成為公司股東。

3、如果死亡股東的繼承人不願意成為公司股東,而公司其他股東願意受讓死亡股東的股權,則死亡股東的繼承人可以將死亡股東的股權轉讓給公司其他股東;如果非公司股東的其他人願意受讓該股權,在公司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情況下,死亡股東的繼承人也可將該股權轉讓給其他人。

4、如果公司章程對於股東死亡後的股權繼承作出不同於《公司法》第75條的規定,鑑於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的特質,該規定應為有效,並應當得到遵守。但比如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死亡後,其股權由公司無償收回,或者股權由公司其他股東無償受讓等,這樣的規定當屬無效。因為《公司法》第75條規定的是死亡股東的股東資格繼承問題,公司章程也只能就股東死亡後,其股東資格如何處理作出規定,也就是說,這裡所應解決的問題是股權中的人身性權利,不包括股權中的財產性權利,股權的財產性權利是不能被公司章程所剝奪的。如果公司章程規定了股東死亡後,其股權由公司無償收回,或者股權由公司其他股東無償受讓等,這樣的規定 侵害了股權中的財產性權利,當屬無效。

二、召開股東大會要滿足什麼條件?

1、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20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30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廣泛的決定權,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權利機關。相對於公司董事會而言,股東大會的職責和職權具有有限性,其主要職責是股東大會所需要履行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