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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了以裝置出資佔註冊資本的最高比例了嗎?

經營管理 閱讀(1.54W)

一、法律規定了以裝置出資佔註冊資本的比例了嗎?

法律規定了以裝置出資佔註冊資本的最高比例了嗎?

法律規定了以裝置出資佔註冊資本的最高比例為35%,具體規定如下:

1、中國法律對於技術成果的規定,一般技術成果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公司註冊資本的20%,高新技術成果作價出資的金額一般不得超過公司註冊資本的35%。

2、技術入股是指技術持有人(或者技術出資人)以技術成果作為無形資產作價出資公司的行為。技術成果入股後,技術出資方取得股東地位,相應的技術成果財產權轉歸公司享有。

3、外資公司即外商獨資經營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有關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開辦的企業,是中國法人,不包括外國的公司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

注意:過去《公司法》規定技術入股最多佔註冊資本金的30%,新的《公司法》未規定非貨幣出資佔股比例,具體比例由股東協商確定,理論上可以全額非貨幣出資。對技術入股新公司法也沒有強行要求必須評估,其表述是:“技術入股應該評估”,即:可以評估也可以不評估,只要股東之間以書面協議和公司章程記載就可。

二、技術出資的稅務問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已經明確規定,技術出資會被拆分為兩個交易來對待:一、技術轉讓;二、出資認繳。前者會產生個人所得稅和其他與技術轉讓相關的稅務負擔。

根據以上檔案規定,應納稅所得額=技術發明成果轉讓收入-該資產原值及合理稅費。因此,計算應納稅所得額需要確定資產轉讓收入、資產原值和合理稅費三個專案的金額。其中,技術發明成果轉讓收入應按照評估後的公允價值確認。如果經過資產評估確定的價值與投資取得的股權比例不符,應當以評估確定的價值為公允價值。例如:甲以自有技術發明成果與合夥人共同創立一家企業,註冊資本1000萬元,甲佔30%,則按照股權比例計算投入的技術發明成果價值為300萬元,但是如果評估確定的價值為400萬元,則應以400萬元為轉讓收入。如果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憑證進行準確計算,應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財產原值。

我國法律規定,股東可以實物、技術或者是現金等方式出資,雖然註冊公司的出資方式是比較多的,但是公司需要正常運轉就必須要有足夠的註冊資金,故此在以裝置出資時,不僅需要先對技術進行評估,出資的比例也會受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