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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上市公司股權轉讓限制有哪些規定?

公司上市 閱讀(1.33W)

一、未上市公司股權轉讓限制有哪些規定?

未上市公司股權轉讓限制有哪些規定?

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2、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3、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

(1)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25%)。

(3)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離職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短線交易: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二、非上市股權的限制的情況有哪些?

1、應當核實轉讓人準備轉讓的股權是否被有關國家機關凍結,其上是否設定有質押權等。如果要轉讓的股權存在上述法律事實,那麼即使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也不能完成股權轉讓的過程。憑相關資料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變更登記時,登記機關會拒絕辦理,無法達成合同的目的。

2、這種無法辦理的情況是可以防止的,因為股權的法律狀態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只要發生了上述法律事實,就可以從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登記中查到。因此,在受讓股權前,應當要求轉讓人提供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擬出讓股權法律狀態的證明,以判斷是否存在上述法律問題。

綜合上面所說的,股權轉讓是屬於股權所有人所擁有的權利,但對於這個權利在實施時也是有限制性的,對於發起人所持有的股份只要沒有超過一年,那麼就不可以轉讓,其目的性就是為了更好的保障到公司的權益,如果破壞此規定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