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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權轉讓有哪些限制或禁止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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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權轉讓有哪些限制或禁止性規定

公司變更必須按國家制定的法定程式進行。公司必須首先提交變更報告書,包括變更的目的及變更的具體內容,經股東大會審批、備案,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否則被視為違法。公司發生分立或合併以後,無論是繼續存在的存續公司,還是合併以後的新設公司,都會發生業務職能的變更,都需要變更公司章程。業務職能變更和公司組織變更是同一變更過程的兩個方面。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公司股權轉讓限制或禁止性規定


1、新《公司法》第142條規定,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2、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主體,不得受讓公司股份,如商業銀行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

3、內資企業股權轉讓中,內資企業性質轉為外資企業時,原內資企業的自然人股東的股東身份是否仍然保有:《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2006年9月8日施行)第五十七條規定,被股權併購境內公司的中國自然人股東,經批准,可繼續作為變更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投資者。
所以,在未經批准前,中國內資企業的股權轉讓,原來內資企業的中國自然人股東不能作為中外合資(合作)有限公司的股東;要想成為合資企業的股東,必須獲得外經委或商務局(商務部)的批准。

通過小編介紹的合肥股權轉讓辦理的相關內容,可以知道,當事人需要辦理股權轉讓的,需要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其轉讓行為在符合公司章程的約定,還需要遵循法律關於公司股權轉讓限制或禁止性的規定,涉及辦理工商登記的,需要及時辦理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