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公司經營>合夥聯營>

公司股份轉讓限制規定有哪些

合夥聯營 閱讀(1.84W)

限制規定為:
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2、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3、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4、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
5、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公司股份轉讓限制規定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