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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有限制嗎?

經營管理 閱讀(9.04K)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權讓渡有約束嗎?詳細體如今股分讓渡場合的約束;記名股東與無記名股票的讓渡規則不同和發起人和董事、監事、高檔治理職員讓渡股分的分外約束。下面小編將為您講述和解答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有限制嗎的問題及其相關知識。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有限制嗎?

根據《公司法》第125條第1款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股份,每一股的金額相等。”因此,在股份公司中,股權是以股份的形式存在。由於股份公司是典型的資合公司,其信用的基礎是股東出資所形成的公司資本,股份公司中股份轉讓所引起的股東變動並不導致公司資產的減少,因此,法律對股份公司股份轉讓採取了有別於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權轉讓截然不同的規則。

儘管股份自由轉讓是法律的基本規則,但針對特定的情形,法律對股份公司中股份轉讓也設定了一些其他限制性規定,這些規定包括:

1、股份轉讓場所的限制

《公司法》第138條規定:“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在實踐中,由於非上市且未掛牌的股份公司仍具有一定的封閉性,股份轉讓只要遵循股票交付並記載於股東名冊的,實踐中仍認可其效力。對於上市公司以及新三板掛牌公司,則必須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以及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進行交易。非上市且未掛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也可以在依法設立的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或者產權交易所進行交易。

2、記名股東與無記名股票的轉讓規則不同

根據《公司法》第129條第2款的規定,“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並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法人的名稱或姓名,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

由此可見,法律強制發起人股票以及法人所持有的股票必須為記名股票。對於其他自然人持有的股票,則授權股份公司自行決定發行記名股票還是無記名股票。對於記名股票的轉讓,根據《公司法》第139條第1款的規定,“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為了計算股東大會參會股東所持有的股票數以及確定盈餘分派給付物件,《公司法》第139條第2款特別規定,“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東名冊的登記是彰顯股份公司股東身份並據此對抗公司的充分證據,倘股份發生轉讓但股東名冊仍為變更的,股東不得以此對抗公司。如實務中,股份公司股東在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轉讓股份的,並不影響股份轉讓的效力,只是這種股份轉讓行為不得對抗股份公司。公司仍有權按照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股東名冊記載的內容向股東(儘管其已經轉讓了股份)分派股利。此時,受讓股份的股東因無法對抗公司,其持有的股權將無法從公司除首領股利,實踐中也稱此種股份為除息股。

對於無記名股票的轉讓,根據《公司法》第140條規定,“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3、發起人以及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轉讓股份的特殊限制

根據《公司法》第141條第1款的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本條規則了股東轉讓股權的一般準則,一起又賦予公司章程能夠另行規則的權力,以體現股東的自治權。該股東有責任將出資缺乏的情況奉告受讓方,受讓方應當向公司許諾在成為公司股東後承當持續繳資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