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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權轉讓稅收有哪些?

公司上市 閱讀(2.67W)

一、上市公司股權轉讓稅收有哪些

上市公司股權轉讓稅收有哪些?

1、印花稅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股權轉讓是需要轉讓方與受讓方簽訂相關合同的,那麼交易合同是需要繳納印花稅的。印花稅是對簽訂股權轉讓合同的雙方徵收的,也就是說雙方都需要繳納印花說,稅率為萬分之五,應徵稅額應為合同金額的萬分之五。

2、增值稅

就經常接待的股權轉讓的客戶,主要轉讓其持有的未上市公司或合夥企業的股權,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作為個人或企業的持股主體在轉讓其未上市公司或合夥企業的股權,無需繳納增值稅。

3、所得稅

總所周知,所得稅是指對所有以所得額進行徵稅的總稱。若在股權轉讓中,持股主體為企業,則為企業所得稅,若是個人,則為個人所得稅。與印花稅不一樣,所得稅只對轉讓方進行徵收。

二、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怎麼規定

根據公司法第145、147條以及證券法第39、42條規定,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董事/監事/經理在任期內不得轉讓其所持股份,在股東大會召開前30日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5日內不得對記名股票的股東名冊變更登記,而為股票發行或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法律意見書等檔案的專業機構和人員,不得在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後6個月內或者接受上市公司委託之日起至檔案公開後5日內買賣該類股票,持股5%以上的股東亦不得在買入(賣出)該股票後6個月內又賣出(買進),因此這類股東的股份在限制流通期內不得協議轉讓,證交所與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亦不得辦理協議轉讓和過戶登記手續。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上市公司的資訊公開】上市公司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及重大訴訟,在每會計年度內半年公佈一次財務會計報告。

第一百四十七條 【董事、監事、高管人員的義務和禁止行為】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三、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怎麼繳納印花稅

出讓方按1‰的稅率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政策規定:從2008年9月19日起,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徵收方式,將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按1‰的稅率對雙方當事人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調整為單邊徵稅,即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的出讓方按1‰的稅率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對受讓方不再徵稅。按照現行印花稅政策規定,投資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權進行出資而發生的股權轉讓行為,不屬於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的徵稅範圍,不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上述政策規定可以理解為,上市公司股權出資而發生的股權轉移不視同股票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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