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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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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的條件
今天咱們說說公司解散的條件,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只有當出現法定或者約定的事由發生時,公司才可以解散,比如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了,且這個事由經過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了,公司就可以解散了。再比如公司經過或者股東會決議解散,或者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如果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才會解散。如果公司經營管理雖然發生嚴重困難,但是沒有使股東利益受到損失,這樣的情況下也是不能解散公司的,只有達到使股東利益受到損失,才可以解散公司,實踐中如何證明股東利益受到損失有時很難界定。所以實踐中解散公司還是比較困難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