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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解散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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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解散的條件是什麼?

有限責任公司作為盈利性法人,其設立後,可以解散、變更及轉讓等。公司要想解散,一般要經過股東會議討論,股東沒有異議的,經辦人到工商局辦理具體手續。當然,公司解散不是隨便就可以的,有嚴格的程式。那麼,公司法解散的條件是什麼?下面我們通過本文了解下。

一、公司法解散的條件是什麼?

1、一般解散的原因

一般解散的原因是指只要出現瞭解散公司的事由公司即可解散。我國公司法規定的一般解散的原因有: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但在此種情形下,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繼續存在,並不意味著公司必須解散。如果有限責任公司經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公司可以繼續存在。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2、強制解散的原因。

強制解散的原因是指由於某種情況的出現,主管機關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公司法規定強制解散公司的原因主要有:

(1)主管機關決定。國有獨資公司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作出解散的決定,該國有獨資公司應即解散。

(2)責令關閉。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主管機關依法責令關閉的,應當解散。

(3)被吊銷營業執照。

二、公司解散清算的程式是什麼?

清算工作程式一般如下:

1、登記債權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申報債權,在公司清算程式終結前補充申報的,清算組應予登記。債權人補充申報的債權,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財產中依法清償。公司清算程式終結,是指清算報告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完畢。

2、清理公司財產,制定清算方案

清算組應當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理,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制定清算方案。清算方案應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清算組執行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股東或者債權人有權要求清算組人員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

3、清償債務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上述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4、公告公司終止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綜上所述,有限責任公司解散的情況有幾種,股東可以商議自行解散,這樣就要通過程式,召開股東會議,經過表決才行。還有就是公司涉嫌違法違規經營,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也要被迫解散。這些就是有關公司法解散的條件,股東會批准解散後,開始啟動清算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