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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合併的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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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合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合併後,其中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而繼續存在,而剩餘公司主體資格同時消滅的公司合併。本文為大家整理帶來吸收合併的會計處理的相關內容,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吸收合併的會計處理

吸收合併的會計處理

(一)非持續經營原則

持續經營,是指在可以預見的將來,企業將會按當前的規範和狀態持續經營下去,不會停止或大規模削減業務。在企業被撤併時,這一基本前提已不復存在,因此必須改變持續經營核算原則,對於預提、待攤的之類跨期攤配費用,應立即予以核銷,其他以企業持續經營為前提的專案處理規範,也必須隨之變更處理原則。

(二)儘可能與企業所得稅處理規範相銜接的原則

1.《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應當以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申報納稅;企業依法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申報納稅。會計上應與上述規範相銜接的,一是不論被合併企業終止經營、進入清算程式的時間是否已屆月底年終,均應該以當年初至清算開始日為一個會計年度,按正常年度決算和年報編制規範編制年度財務報表,作為企業清算前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附件,報稅務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如母公司),對於應在日常會計業務中處理的事項,均應納入最後一期年報中反映;另一方面,最後經營期“年報”報出後,企業還應以全部清算過程中的會計業務編制一套清算財務報表,凡是與合併清算相關的業務事項,如審計、評估等的清算費用、因合併而應付職工補償金、清算所得稅等,均應在清算財務報表中反映。

2.稅務上清算申報表主要設主表(內容為清算損益)和附表一《資產處置損益明細表》、附表二《負債清償損益明細表》,會計上清算財務報表的格式,也應儘可能與稅務上清算申報表相銜接。因為:

(1)由於清算結果資產負債都轉銷為0,資產負債表的“期末餘額”都應以0填報,“年初餘額”在清算時又應以清算開始日餘額填報,實際不填“年初餘額”,因此清算結果的資產負債表以不報為宜;

(2)原來以持續經營假定為前提設定的利潤表,已無法適應以非持續經營為前提的清算內容,比如利潤表上“營業收入”、“營業成本”是主要專案,但清算時已不再“營業”,其他專案與清算內容也難於對口銜接。因此,清算時不宜再按原利潤表的格式編制清算損益表,而宜按“資產處置收益+負債清償收益-清算費用-清算稅金及附加+其他收益(或支出)=清算收益”的公式來設定清算損益表,這樣設定清算損益表與稅收上清算所得稅申報表的設定原理則是一致的。

3、將企業合併所得稅處理分為一般性稅務處理和特殊性稅務處理兩類,採用一般性稅務處理時,被合併企業移交的資產負債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計算,這與會計上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併時被合併企業移交的資產負債應以公允價值計量的規定是一致的;對於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和其他符合條件的吸收合併,可以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合併企業接收被合併企業資產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合併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這與會計準則中規定的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併方接受被合併方資產負債按其賬面價值確認的規定是一致的。做好這方面的銜接,就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財產清查也可以從簡處理。

(三)簡便原則

吸收合併,被合併企業移交其資產負債後即告撤銷。由於企業所有賬戶在合併後均應轉銷為0,因此,對於能夠留給合併企業的會計事項,或者是可以通過移交表處理的業務事項,一般可不必先行調整爾後再轉銷為0。比如按評估價值調整資產、負債賬面價值這一比較麻煩處理程式,就可以省略,直接按評估價值移交資產負債即可;另外,對於被合併企業資產轉讓損益的核算也應採用這一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