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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家公司合併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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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則兩利,對於很多公司來說,兩兩合併是一個不錯的方法。而公司之間進行合併是比較常見的,可以是兩家公司合併,也可以是多家公司進行合併。但是,公司進行合併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否則的話就是不能合併的。下面就由本站為您具體介紹兩家公司合併的手續有哪些。

兩家公司合併的手續

(一)公司合併的方式和程式。

1、公司合併的方式:

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兩種方式。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公司為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

2、公司合併 的程式:

(1)合併公司股東會分別作出合併決議。

(2)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3)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

(4)自作出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

(5)自作出決議之日起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

(6)合併各方或者一方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報國務院授權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7)調賬、報表合併等會計處理。

(8)合併報表後實收資本的驗證。

(9)自作出決議之日起90日以後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吸收合併被吸收公司申請登出登記,存續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新設合併設立公司申請開業登記,合併公司申請登出登記。

(10)存續或新設的公司在核準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通知因合併而登出的公司債權人和債務人。

(二) 公司合併應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1、吸收合併存續公司申請變更登記: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領取,公司加蓋公章);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託書》(領取,公司加蓋公章),應標明具體委託事項和被委託人的許可權;

(3)合併各方公司股東會的決議; 股東會決議的內容應包括與哪些公司合併、合併的方式和資產合併的基準日。

(4)合併協議;合併協議的內容一般應包括合併各方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合併各方的評估後淨資產數額、註冊資本和股東的持股比例,合併形式和具體方案,股份摺合方法,合併後公司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合併後公司的註冊資本和股東的持股比例,合併各方債權債務的承繼方案,職工安置辦法,違約責任及爭議的解決等。

(5)驗資報告和合並後公司的資產負債表;

(6)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7)在報紙上登載合併公告三次的證明;

(8)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的說明;說明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合併公司合併基準日資產、負債情況,在申請登記時上述債務是否已落實擔保或與債權人達成協議,公司承諾不會因合併而對任何債權人造成損害等。

(9)合併後新公司股東會的決議;

(10)新增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證明和《公司股東(發起人)名錄》;

(11)因合併而解散的公司已辦理登出登記的證明;

(12)合併各方或一方為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提交國務院授權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的批准檔案;

(13)營業執照。公司合併同時變更其他登記事項的,還應按《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提交相應的檔案、證件。

合併涉及國有、集體產權變動的,應經評估後出示評估報告和批准檔案,並參照評估後批准的價格辦理變更手續。

2、吸收、新設合併解散公司申請登出登記:

(1)《公司登出登記申請書》(領取,公司加蓋公章);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託書》(領取,公司加蓋公章),應標明具體委託事項和被委託人的許可權;

(3)公司股東會關於公司合併和解散的決議;

(4)合併協議;

(5)在報紙上登載合併公告三次的證明;

(6)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的說明;

(7)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

3、新設合併新設公司申請設立登記: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領取,公司加蓋公章);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託書》(領取,公司加蓋公章),應標明具體委託事項和被委託人的許可權;

(3)公司章程;

(4)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5)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6)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任職檔案;

(7)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身份證影印件(粘帖在《公司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經理情況》相應的位置);

(8)公司董事長或執行董事任職證明;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式,提交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

(9)公司住所證明;

(10)合併各方股東會決議;

(11)合併協議;

(12)在報紙上登載合併公告三次的證明;

(13)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的說明;

(14)因合併而解散的公司已辦理登出登記的證明;

(15)《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16)合併各方或一方為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提交國務院授權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的批准檔案;

(17)經營範圍涉及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還應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

(三)審查要點:

1、公司合併的程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重點關注公司公告日期必須在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個月以內,公司申請登記的日期必須在股東會決議之日起90天以後,否則不能予以受理。

2、公司合併各方為不同登記機關的,應先申請解散公司的登出登記,再申請存續公司的變更登記或新設公司的開業登記。合併各方為同一登記機關的,也可以同時申請辦理。

3、核准合併公司的開業、變更、登出登記的日期應在公司第一次合併公告登載之日起90天以後,同時應注意是否有債權人對公司的合併提出異議。如果有債權人異議,應責令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不清償債務或不提供擔保的,不予核准登記。

4、合併公司之間無投資關係的,合併後公司的股東應為合併各方的原股東,合併後公司的註冊資本應為合併各方的註冊資本之和。合併後公司股東的持股份額應為該股東所持的原公司股份摺合淨資產數額比合並後公司的淨資產數額。合併各方股東涉及國有、集體資產的,應按評估後淨資產折股,未涉及國有、集體資產的也可不作評估,按審計後賬面淨資產折股。

5、合併公司之間原存在投資關係的,合併時必須核減這部分註冊資本。(在調賬和合並報表時必須減少相應的實收資本、對外投資及所有者權益。上述情況應作為合併公告的內容通知所有的債權人。有上述對外投資的公司不能成為合併後公司的股東。

公司是企業型的,每個公司牽扯的問題較多,而以上便是兩家公司合併的手續的相關內容,手續是合併必備的,而其它事項便要具體而微,對具體事項具體分析,公司合併包含的合同項必須十分具體,才不會有太大的糾紛。而不同的機關也會有不同的幫助,本站小編對具體的事項、相關程式以及審查重點已經做了詳細介紹,希望對您能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