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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併可以採取的兩種方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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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合併可以採取的兩種方法是什麼?

公司合併可以採取的兩種方法是什麼

公司的合併可分為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兩種形式。

1、吸收合併又稱存續合併,它是指通過將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公司併入另一個公司的方式而進行公司合併的一種法律行為。併入的公司解散,其法人資格消失。接受合併的公司繼續存在,並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2、新設合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以消滅各自的法人資格為前提而合併組成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為。其合併結果,原有公司的法人資格均告消滅。新組建公司辦理設立登記手續取得法人資格。

二、公司合併注意事項有哪些?

1、通知、公告。

要求公司在達成合並協議後的30日內必須進行公告或通知債權人。通常情況下,在公司合併談判過程中,合併雙方都會與主要債權人進行協商,並就合併後債權債務的承繼與債權人達成協議,取得債權人認可,以確保合併能夠順利進行。儘管如此,公司不可能逐一同所有債權人進行談判,所以,公告和通知的目的是儘可能讓所有債權人都能夠有機會申報自己債權,並在公司合併前就保全自己債權採取適當措施。

2、債權人可以採取的保全措施。

在債權人與合併的公司不能就債務履行達成協議的情況下,新《公司法》賦予了債權人兩個保全其債權的權利:一是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二是要求其提供擔保。如果公司既拒絕履行債務,也不提供擔保,而進行合併的,債權人就可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銷申請,撤銷其合併行為,使合併歸於無效。

3、合併後公司承擔。

如果公司在合併之前沒有能夠清償其全部債務,公司合併後,原公司債權人可以要求合併後設立的新公司或存續公司承擔債務償還責任。根據公司有限責任原則,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所以一般情況下,公司債務隨著資產走。合併後公司承繼被合併公司資產的新設立公司和存續公司就應當承擔被解散公司的債務。

其實實際操作中採用哪種方法進行合併也不是公司可以自由選擇的,那得根據公司合併的原因來確定。新設合併和吸收合併這兩種不同的方法,實際操作流程也不一樣,但是公司的合併即意味著,最起碼有一家公司的法人資格發生了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