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公司經營>公司變更>

公司進行合併主要要經過哪些程式?

公司變更 閱讀(1.34W)


公司進行合併主要要經過哪些程式?


公司進行合併要經過哪些程式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關的司法解釋,企業合併分為吸收合併、新設合併兩種形式。無論採取哪種合併方式,都要採取以下程式:


1.初步確定合併方和被合併方企業


合併方和被合併方企業一般通過產權市場或者直接洽談的方式予以初步確定,實踐中,由於現有產權市場存在諸多不規範之處,因此採取直接洽談或者自找物件確定合併方和被合併方的情形較為常見。


2.清產核資和財務審計


企業採取合併形式進行改制的,應當對被合併方企業各類資產、負債進行全面、認真的清查,以核實債權、債務關係及財產清單。要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核實和界定資本金及其權益,涉及國有企業合併的要防止國有資產在合併中流失。


國有企業合併,必須由直接持有該國有產權的單位決定聘請具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如果經過合併,企業改製為非國有制企業,還要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進行離任審計。被合併企業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向會計師事務所或者政府審計部門提供有關財務會計資料和檔案。


3.資產評估


國有企合併過程中轉換成股份制企業的,也要進行資產評估,以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資產評估的範圍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包括智慧財產權和商譽,但是不包括以無形資產對待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和其他資產。對於非國有投資者合併企業的,由直接持有該國有產權的單位決定聘請具備資格的資產評估事務所對資產進行評估。對於其他形式的合併,應當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國有資產實施評估。


首先,被合併企業應當向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評估立項,並呈交財產目錄和有關的會計報表等資料。然後,由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稽核。如果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准予評估立項的,申請單位應當委託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按照現行法規及其政策的規定,持有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資產評估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財務諮詢公司,以及經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可臨時評估機構,可以從事國有資產的評估工作,被兼併企業應當委託上述單位進行資產評估,對於委託不屬於上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的,不予認可。資產評估機構接受委託進行資產的評定和估算後,要向委託單位提出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最後,委託單位將資產評估報告書報其主管部門審查,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資產評估結果。經過確認的資產評估結果,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下達確認通知書。沒有進行資產評估而簽訂出售協議的,應當認定協議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