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公司經營解答>股權律師解答>

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怎麼認定

股權律師解答 閱讀(2.03W)

對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的認定,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認定: 

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怎麼認定

1.股權轉讓合同的主體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訂立股權轉讓合同當事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股權轉讓的主體資格,會導致股權轉讓合同無效。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為股權轉讓合同主體不合法:(1)公司沒有依法成立。公司是股東的載體,公司未成立時,股份認購人尚不具備股東地位,當然也不具備股權轉讓的條件。 (2)出讓方不具有公司股東資格。(3)受讓方不具備法律規定的特定身份。

2.轉讓的標的要符合法律的規定。股權轉讓合同約定轉讓的股份或者股權必須是依法可以轉讓的,如果轉讓的標的是法律禁止轉讓的,該股權轉讓行為就應當認定無效。比如說發起人在公司成立三年內其所持的股票不成轉讓。

3.股票轉讓的方式要符合法律的規定。要從股票轉讓的方式,法律規定的轉讓手續及轉讓條件等等方面去考查。

4.雙方當事人是否構成欺詐、脅迫、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法律依據:《公司法司法解釋四(最高院最新解讀)》 第二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未就其股權轉讓事項徵求其他股東意見,或者以欺詐、惡意串通等手段,損害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主張按照同等條件購買該轉讓股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但其他股東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同等條件之日起三十日內沒有主張,或者自股權變更登記之日起超過一年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其他股東僅提出確認股權轉讓合同及股權變動效力等請求,未同時主張按照同等條件購買轉讓股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其他股東非因自身原因導致無法行使優先購買權,請求損害賠償的除外。
股東以外的股權受讓人,因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而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請求轉讓股東承擔相應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