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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轉讓合同效力認定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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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的使用人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內對土地使用權進行出讓或者轉讓等等,因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和其他轉讓合同不同,因此不能私下合同雙方自行簽訂,要想土地使用轉讓合同的效力得到認定,需要按照規定製定和簽署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合同。這樣既可以減少問題的出現,也可以保障雙方的權益。

土地使用轉讓合同效力認定的規定是什麼?

一、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效力認定

1、土地使用權人未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與受讓方訂立合同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但起訴前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2、土地使用權人作為轉讓方與受讓方訂立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後,當事人一方以雙方之間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援。

3、轉讓方未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證書與受讓方訂立合同轉讓土地使用權,起訴前轉讓方已經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同意轉讓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4、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受讓方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5、土地使用權人與受讓方訂立合同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起訴前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同意轉讓,並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土地使用權人與受讓方訂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補償性質的合同處理。

6、土地使用權人與受讓方訂立合同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起訴前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決定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將該劃撥土地使用權直接劃撥給受讓方使用的,土地使用權人與受讓方訂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補償性質的合同處理。

二、多個土地使用轉讓合同處理

土地使用權人作為轉讓方就同一出讓土地使用權訂立數個轉讓合同,在轉讓合同有效的情況下,受讓方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已經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的受讓方,請求轉讓方履行交付土地等合同義務的,應予支援;均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已先行合法佔有投資開發土地的受讓方請求轉讓方履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等合同義務的,應予支援;

2、均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又未合法佔有投資開發土地,先行支付土地轉讓款的受讓方請求轉讓方履行交付土地和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等合同義務的,應予支援;

3、合同均未履行,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受讓方請求履行合同的,應予支援。

因為土地使用涉及到不僅是合同的雙方還有國有土地,因此在簽訂土地使用轉讓合同時需要到有關部門申請批准,批准辦理之後就可以簽訂土地使用轉讓合同,初次之外,土地使用權轉讓還涉及到很多的其他稅費、土地使用用途等等問題,因此在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可以尋求專業人士的幫助,以免出現爭議和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