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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股權轉讓合同效力

合同效力 閱讀(5.1K)

1、股權轉讓合同的訂立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股權轉讓合同的訂立應遵守《公司法》程式上的要求。
2、徵得股東同意轉讓以及股東對股權的優先購買權屬《公司法》的轉讓程式,轉讓股權的股東應履行通知義務;
以及在同等條件下將股權轉讓其他股東的義務,未經上述程式而簽訂的股權轉讓合詞,因程式上的瑕疵應被認定無效或被撤銷。
3、轉讓時間、轉讓主體、受讓主體的錯誤也可導致轉讓合同無效或被撤消。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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