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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企業涉稅往來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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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相關企業之間獨有的規定來進行,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進行其他商業上的交易往來時,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那麼有關關聯企業涉稅往來相關規定有哪些呢,下面就由小編來告訴大家。

關聯企業涉稅往來有哪些規定?

關聯企業是指有下列關係之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1)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係;

(2)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3)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係。

為了促使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的稅務管理工作(以下簡稱轉讓定價稅收管理工作)走向規範化、程式化,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十三條及其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稅法實施細則)第四章第五十二條至五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徵管法)第二十四條及其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徵管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至四十一條規定、《國家稅務局關於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實施辦法》(國稅發(1992)237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國家稅務局關於貫徹〈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實施辦法〉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2〉242號)以及我國政府與有關國家政府間簽定的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借鑑國際上通常的做法,結合我國稅收徵管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和實施轉讓定價稅收管理工作的具體實踐,制定本規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於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的稅務管理。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的稅務管理是指各級主管稅務機關的專職機構或專職人員對關聯企業間在有形財產的購銷和使用、無形財產的轉讓和使用、提供勞務、融通資金等業務往來中,不按獨立企業間業務往來收取或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應稅收入或應納稅所得額的,依法進行調查、審計並實施稅收調整的工作。

第三條 本規程中所稱各級主管稅務機關的專職機構是指縣級(含縣級)以上專職涉外稅收管理機關或管理部門。

第二章 關聯企業間關聯關係的認定以及業務往來的申報

第四條 稅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二條和徵管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所稱“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係”、“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關係”,主要是指企業與另一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統稱另一企業)有下列之一關係的,即為關聯企業:

(一)相互間直接或間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或以上的;

(二)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控制股份達到25%或以上的;

(三)企業與另一企業之間借貸資金佔企業自有資金50%或以上,或企業借貸資金總額的10%是由另一企業擔保的;

(四)企業的董事或經理等高階管理人員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務董事是由另一企業所委派的;

(五)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企業提供的特許權利(包括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才能正常進行的;

(六)企業生產經營購進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價格及交易條件等)是由另一企業所控制或供應的;

(七)企業生產的產品或商品的銷售(包括價格及交易條件等)是由另一企業所控制的;

(八)對企業生產經營、交易具有實際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關聯的關係,包括家族、親屬關係等。

稅務審計人員應按上述標準,逐條進行檢查,檢查結果應填寫《關聯企業關聯關係認定表》,有兩個或兩個以上關聯企業的,應分別檢查填寫。

第五條 凡企業與另一企業構成關聯企業的,均應在納稅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與其關聯企業業務往來情況年度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企業在本納稅年度內與兩家或兩家以上關聯企業發生業務往來的,應分別填寫申報表。

申報表分為A類和B類,A類適用於業務往來型別和內容單一的企業。B類適用於業務往來型別和內容多項的企業。

第六條 企業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規定期限報送申報表的,應在規定的報送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申請,經批准可以適當延長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

第七條 企業未按規定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與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年度申報表的,由主管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送,並可按稅收徵管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報送的,可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章 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交易額的認定

第八條 在企業申報的基礎上,並對照按關聯企業構成標準填制的《關聯企業關聯關係認定表》,根據業務往來的型別和性質,對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交易額進行認真歸類、彙總、分析和認定。

第九條 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的型別及其內容主要包括:

(一)有形財產的購銷、轉讓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築物、交通工具、機器裝置、工具、商品(產品)等有形財產的購銷、轉讓和租賃業務;

(二)無形財產的轉讓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權、版權(著作權)、商標、牌號、專利和專有技術等特許權、工業品外觀設計或實用新型等工業產權的所有權轉讓和使用權的提供業務;

(三)融通資金,包括各類長短期資金拆借和擔保、有價證券的買賣及各類計息預付款和延期付款等業務;

(四)提供勞務,包括市場調查、行銷、管理、行政事務、技術服務、維修、設計、諮詢、代理、科研、法律、會計事務等服務的提供等。 第十條 關聯企業交易額的確定。

根據業務往來的性質,發生下列型別的業務往來,其所實際支付和收取的價款、費用金額,即為關聯企業交易額。

(一)企業與關聯企業之間的產品(商品)購銷業務實際支付或收取的價款金額;

(二)企業與關聯企業之間融通資金的金額及其應計利息(包括各項有關費用);

(三)企業與關聯企業之間提供勞務所實際支付或收取的勞務費金額;

(四)企業與關聯企業之間轉讓有形財產、提供有形財產使用權等所實際支付或收取的費用金額。

(五)企業與關聯企業之間轉讓無形財產、提供無形財產的使用權等所實際支付或收取的費用和金額。

稅務審計人員應按年度對上述五種交易型別進行檢查,檢查結果應分別填寫以下表項,並由企業籤認:

1.《關聯企業關聯交易額認定表》;

2.《產品(商品)銷售去向情況統計表》;

3.《材料(商品)購入來源情況統計表》;

4.《融通資金情況統計表》;

5.《提供勞務情況統計表》;

6.《轉讓有形財產、提供有形財產使用權統計表》;

7.《轉讓無形財產、提供無形財產使用權統計表》。

綜上所述,以上就是關聯企業涉稅往來的相關資料,關聯企業稅務往來問題是一個非常值得仔細深入研究到底問題,因為具有很大的靈活性,如果大家對這一問題還有什麼疑問的話,可以線上諮詢我們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