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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企業法相關規定有哪些 | 與有限責任公司有何區別

合夥聯營 閱讀(1.3W)

企業是社會經濟中最為重要的形式存在,也是國民經濟的基本,當然,國家也出臺了相應的法律對社會中的企業進行管理,不同形式的公司有不同的法律法規來進行管控。那麼有限合夥企業法相關規定有哪些?與有限責任公司有何區別?下面,就讓本站來詳細的介紹一下吧!

有限合夥企業法相關規定有哪些?與有限責任公司有何區別?

一、有限合夥企業法相關規定有哪些?

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

有限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

合夥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二)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具備的條件和選擇程式;(三)執行事務合夥人許可權與違約處理辦法;(四)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式;(五)有限合夥人入夥、退夥的條件、程式以及相關責任;(六)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相互轉變程式。

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並對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

有限合夥企業登記事項中應當載明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認繳的出資數額。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要求在合夥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

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有限合夥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一)參與決定普通合夥人入夥、退夥;(二)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三)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夥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四)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五)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六)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夥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七)執行事務合夥人怠於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八)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有限合夥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有限合夥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夥人可以以其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於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限合夥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夥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

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有限合夥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普通合夥人的,轉為普通合夥企業。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夥人為普通合夥人並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夥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夥人同樣的責任。

有限合夥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夥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夥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夥。

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夥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資格。

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夥人期間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二、有限合夥企業與有限責任公司有何區別?

【區別之一】:從設立的依據和特徵來看。

1、合夥企業是根據《合夥企業法》、《民法典》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其一般無法人資格。其特徵有:合夥協議是合夥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礎。合夥協議是處理合夥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的內部法律檔案,僅具有對內的效力,即只約束合夥人,所以合夥協議是調整合夥關係、規範合夥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處理合夥糾紛的法律基礎,也是合夥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礎此即合夥的契約性。合夥協議性質上區別於公司法人章程。合夥需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組合形成的經營組織,須由合夥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並共同從事經營活動,從而分享經營所得;它較獨資經營具有集中力量,共同舉辦某種事業的特點。

2、有限責任公司是根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登記註冊,由兩個以上、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共同出資,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經濟組織。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其特徵有:有限責任公司具有法人資格,法人是一種社會組織,是集合的主體。這種組織機構具有對外統一性和相對穩定性,不因為法人成員的死亡或退出法人組織及其他變化而影響其民事權利主體資格的存續。法人的這一特徵,使其區別於單獨的自然人;法人擁有獨立的財產和人格,並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體。法人的獨立財產是其從事民事活動的物質基礎,也是其最大的法律特徵;其與自然人一樣具有獨立人格、享有獨立地位的民事主體,能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以其自己的財產承擔獨立於成員的有限責任。

【區別之二】:從設立條件來看。

(一)出資人數要求:合夥企業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應該由2個以上的合夥人出資設立,其中有限合夥企業應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合夥人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50人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

(二)出資方式要求:合夥企業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但是,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有限合夥人則不能以勞務出資;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其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相對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而言,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在出資方式上更為靈活,突出表現為普通合夥人可以勞務出資。

上述我們詳細的介紹到了有限合夥企業法中的相關規定,事實上,有限合夥企業並沒有一個專門的法律,而是被歸屬到合夥企業法之中的,上述的這些條款便是出自合夥企業法之中的法律條款,是專門對有限合夥企業進行管控的法律法規。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湖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