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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他項權利人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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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產他項權利人是什麼意思?

房地產他項權利人是什麼意思?

他項權利人說通俗點就是房產是抵押給誰的意思。第二順位抵押是如果房產進行二次抵押的,那麼第一個他項權利人的抵押權得到充分履行後第二個他項權利人才能行使抵押權。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土地他項權利是指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以外與土地有密切關係的權利,有如下特徵:

⑴是在他人土地上享有的權利。

⑵可以滿足他人對土地利用的需求。

⑶他項權利的主體是土地所有人、使用人以外的人。

⑷它的存在對所有人、使用人有一定限制,如應滿足別人的通行權。

⑸它是一種生產、生活中客觀存在的權利。

二、土地他項權利容包括哪些型別?

土地他項權利主要有以下幾種型別:

⑴地役權,是指為自己使用土地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中國現行法律沒有地役權的概念,但是規定的相鄰權中,實際存在著地役權,如通行權、排水權等。

⑵地上權,是指在他人的土地上建築、種植的權利。如建造廠房、住宅、種樹、種竹等。

⑶空中權,是指在他人土地上空建造設施的權利。如橋樑、渡漕、高架線等。

⑷地下權,是指在他人土地之下埋設管線、電纜、建設地下設施的權利。如地鐵、隧道、人防工程等。

⑸土地租賃權,是指出租人將土地提供給承租人使用,土地承租人按合同規定支付租金並對土地佔有、使用的權利。

⑹土地借用權,是指無償佔有、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如歷史形成的土地借用權。

⑺耕作權,是指在他人土地上進行種植並獲取收穫物的權利。如單位徵而不用的土地,應當退給農民繼續耕種。農民耕種期間,不得在該土地上興建永久性建築物或者種植多年生作物,在國家建設需要時無償退還。退還時土地上有青苗的,建設單位要付給青苗補償費。

⑻土地抵押權,是指土地使用人依照法律規定,不轉移抵押土地的佔有,向債權人提供一定的土地作為清償債務的擔保所產生的擔保物權,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將土地折價或者以變賣方式從所得的價款中優先受償。接受抵押的人是抵押權人,提供土地抵押的人,是抵押人。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房屋他項權證主要指的就是利用自己的房屋所設定的擔保,相關的人員就會取得一定的權利,當債務人不履行相關債務的時候,就是可以就擔保的物品來實現自己的權益,比如說可以進行拍賣變賣,從而獲得一些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