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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施工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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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施工合同解除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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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應該注意哪些法律問題

 根據《合同法》規定,合同解除分為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
  從《合同法》的規定看,法定解除主要是適用於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致使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的情形,《解釋》第8條和第9條明確解除合同的條件,防止合同隨意被解除,從而保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全面實際履行。
  在實務中,一般而言,承、發包雙方當事人不願意解除合同。對承包人而言,如建築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承包人在材料供應商處定作的專供訟爭工程的建築材料則面臨退貨、承擔違約金的後果,中途退場對承包人的經營損失很大。對發包人而言,解除合同後,續建工程的施工單位對解除前的工程如何銜接是一個難題,此外,工期延誤,支出增大等問題也是不可避免的。故對承、發包雙方當事人而言,解除合同都是一個艱難的選擇,但在一定條件下,當事人只能選擇解除合同;對於符合法定合同解除條件,當事人提出請求時,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解除合同。
  《解釋》第8條是規定了發包人的解除權,該條規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發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援:(一)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二)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三)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並拒絕修復的;(四)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
  該解釋第9條規定了承包人的解除權。該條規定: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援:一是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二是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三是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