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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施工合同解除協議

建築施工合同解除協議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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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施工合同解除協議如何處理呢?

甲方:
乙方: 根據實際情況,在平等協商,自願互諒的基礎上,本於誠信,甲乙雙方達成如下建築施工合同解除協議:
第一、甲乙雙方同意解除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21日止
簽訂 的《保證合同》及其它相關合同。自協議解除之日起,甲乙雙方
彼此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自行消滅。甲乙雙方相互不再以任何形式追
求對方的違約責任。
第二、甲乙雙方同意對於合同訂立、執行過程中各自的任何形式的損失
自行負責承擔。
第三、甲乙雙方都保留通過訴訟解決本合同爭議的權利,在本協議生效
後,如果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協議約定的義務,另一方有權尋求通過訴訟
解決爭議。在訴訟過程中,本協議將不利於違約方的解釋。
第四、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此協議書一式兩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持一份。自
雙方簽署之日起成立並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