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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的條件

工程施工合同 閱讀(1.65W)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的條件

合同終止,是指因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因為,合同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向將來消滅,並不溯及力,因此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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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條件有哪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的條件

一、合同解除的條件有哪些我國合同法第94條是合同法定解除條件的一般規定,該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該條立法規定實際上是確立了根本違約的制度。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的條件我國有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的規定主要體現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該解釋分別對發包人和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權做出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條件是結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特點對合同法上法定解除條件的特殊化。就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權解說如下。(一)發包人的合同解除權解釋第八條規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發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援:1、明確表示或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主務;2、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3、已經完成的工程質量不合格,且拒絕修復的;4、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或違法分包的。解釋的規定與合同法第94條規定相比較,未規定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合同解除情況及當事人履行遲延或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承包人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合同解除;同時,進一步明確了建設工程合同適用合同法分則承攬合同關於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權的規定。(二)承包人的法定解除權解釋第九條規定,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援:1、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2、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3、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從該解釋看,承包人享有法定解除權的事由是發包人的違約行為使承包人履行困難或不能履行,且有催告的前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