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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不得行使不安抗辯權?

債務債權 閱讀(2.91W)

合同當事人雙方在簽訂合同之後,都有履行合同的義務。但並不是說合同簽訂之後雙方的利益就不會受到侵害了,在合同履行期間,如果其中一方拒絕履行合同或者有可能無法履行合同,為了保障合同當事人的利益,法律規定了抗辯權的行使。今天我們要了解的是什麼是不安抗辯權,以及什麼情況下不得行使不安抗辯權,歡迎閱讀了解。

什麼情況下不得行使不安抗辯權?

一、什麼叫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在後履行一方當事人出現財產狀況嚴重惡化或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之能力等情形時,應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主張不安抗辯,在對方未履行對待給付或提供擔保之前,可以拒絕自己債務之履行。不安抗辯權也稱為拒絕權,具有留置擔保的性質,在對 不安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在後履行一方當事人出現財產狀況嚴重惡化或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之能力等情形時,應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主張不安抗辯,在對方未履行對待給付或提供擔保之前,可以拒絕自己債務之履行。

不安抗辯權也稱為拒絕權,具有留置擔保的性質,在對方為對待給付或提供擔保之後,不安抗辯權即歸消滅。

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什麼情況下不得行使不安抗辯權?

行使不安抗辯權必須以後履行的一方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為前提,沒有確切證據證明後履行的一方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就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在得知合同履行中後履行義務的一方喪失合同履行能力的情況下拒絕履行合同的一種權利,它可以避免先履行義務的一方遭受到經濟損失。不過,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是在確定對方已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下行使的,如果沒有確切的證據可以證明對方不能履行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