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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未入住要交物業費嗎?

物業糾紛 閱讀(1.61W)

一、房子未入住要交物業費嗎

房子未入住要交物業費嗎?

小區的物業服務費主要是公共性服務收費,包括公共裝置、設施的日常執行、維修和保養,綠化管理、保安、保潔等,無論業主是否實際入住,即使房屋空置也應交納相應費用。共有部分與專有部分具有緊密聯絡,每一個業主都從物業服務企業對於共有部分的管理與保養中受益,物業費的交納義務對全體業主而言是均等的,否則,物業服務關係穩定性和確定性將會被打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二、房屋出現問題能不交物業費嗎

這樣做是不行的。在《物業管理條例》實施以前,開發商開發的房屋一般都讓自己投資成立的物業公司來管理,這種關係被稱為“父子”關係。很多糾紛原本是業主和開發商之間的糾紛,但由於房屋開發和物業服務不分,最後變成了業主和物業公司的糾紛,這叫“老子生病,兒子吃藥”。比如,由於房屋實際面積與合同約定不一致,或者由於開發商銷售時對業主的一些不實承諾不能兌現,或者由於房屋出現質量問題,這些開發商的責任造成的物業糾紛隨著業主入住,演變成了業主和物業公司的糾紛,因為在業主的眼中,物業公司和開發商是一家人。

但是,業主將氣撒在物業公司的頭上卻是找錯了物件。因為物業公司雖然由開發商投資設立,在法律上卻是另一個主體,具有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是與開發商不同的另一個法人。業主與開發商之間是房屋買賣合同關係,開發商應當按合同交付質量合格的房屋。如果房屋質量不合格,開發商應當向業主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業主所受到的損失。而業主與物業公司是物業服務合同關係,物業公司提供服務,業主按合同交納物業服務費用。這是兩個不同的合同。所以,你應當向開發商要求賠償損失。開發商不賠償的話,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但不能以此為由拒付物業服務費,否則要承擔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的違約責任,“有理”也變得“沒理”了。

《物業管理條例》規定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在特殊情況下,才能採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這樣就能讓房屋開發和物業服務徹底分家了。

關於物業方面的糾紛,可能最常見的就是圍繞物業費展開的。其中業主認為物業管理公司沒有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對小區提供的物業服務是不到位的,於是就以此為理由拒絕支付無物業管理費。其實在這樣的情況下,允許業主拒付物業費,同時也是可以成為抗辯理由。但要是以自己並沒有入住而拒絕繳納的話,一般就是不行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