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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未入住能不交物業費嗎?

物業糾紛 閱讀(1.8W)

房屋未入住能不交物業費嗎?

房屋未入住能不交物業費嗎?

小區的物業服務費主要是公共性服務收費,包括公共裝置、設施的日常執行、維修和保養,綠化管理、保安、保潔等,無論業主是否實際入住,即使房屋空置也應交納相應費用。共有部分與專有部分具有緊密聯絡,每一個業主都從物業服務企業對於共有部分的管理與保養中受益,物業費的交納義務對全體業主而言是均等的,否則,物業服務關係穩定性和確定性將會被打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有些地區對房屋空置階段的物業管理費繳納比例有特別規定:

●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交付的物業和交付後長期空置的物業,其物業服務費標準可以適當降低。”

●《無錫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對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業,物業公司按正常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70%收取費用。

●2005年頒佈的《南京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規定:業主辦理入住手續後長期(連續六個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業及入住後長期未使用的空置物業,業主應向物業管理單位書面備案,按規定或約定公共服務費標準的70%交納空置物業管理費。

●2011 年1月1日起施行的《武漢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房屋交付使用前(含當月)所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房屋交付使用後所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承擔,但房屋交付後一年內無人入住的,空置期間由業主按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承擔物業服務費用。”

如果當地對空置房屋的物業管理費繳費標準沒有特別的規定,小區的物業服務合同上又沒有特別的約定,業主一般應全額繳納物業服務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