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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報道標題侵害名譽權後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名譽毀謗 閱讀(1.09W)

一、新聞報道標題侵害名譽權後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新聞報道標題侵害名譽權後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新聞報道標題侵害名譽權後應該承擔支付經濟賠償金的責任,新聞報道應當客觀公正報道事實,若新聞報道有違客觀事實,則存在侵犯他人名譽權的事實。其中,新聞媒體在新聞報道對客觀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擅自所作的認定,構成侵犯他人名譽權的事實。

當新聞工作者將其對客觀事實之間因果關係的主觀認定意見在新聞中公開報道時,繫個人內心確認的外化及公開表示。據此可以認定,在沒有法定機構依據法定程式對客觀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作出認定的情況下,新聞媒體對客觀事實擅自作出的因果關係的認定屬於“捏造事實”的範疇。因此,新聞報道中對客觀事實之間因果關係的認定應當援引權威性的認定。

二、侵害名譽權賠償哪些?

1、財產損害賠償

名譽權本身不是財產,不具有可以交換的經濟利益,但由於此種權利直接關係到公民和法人財產權的取得和喪失,因此侵害名譽權也會影響公民和法人的財產權益,如公民因遭受名譽的毀損而喪失某種工作的機會,法人因名譽毀損而遭受財產的重大損失。另外,受害人的恢復名譽而產生的費和支出,也屬於財產損害的範圍。財產損害既包括現有財產的損失,也包括可得利益的喪失,只要是侵害名譽權所引起的後果,侵權人就應當全部賠償。

2、精神損害賠償

侵害名譽權造成的精神損害應包括受害人的名譽利益毀損和受害人因此遭受的精神痛苦兩部分。對於受害人名譽利益損害可以通過判令侵權人採取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的適當措施予以救濟,但當採取這些措施不足以完全恢復受害人的名譽時,就應當把名譽利益損害納入精神損害賠償的範疇。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只有當侵害名譽權行為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受害人才有權請求精神撫慰金賠償。對於賠償數額,應綜合考慮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侵權人獲利的情況、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以及受訴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確定。根據我國現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法人名譽權受到侵害,不能要求精神撫慰金賠償。

名譽權在受到由於新聞標題不當而侵害之後,是有可能會危害到特定民事主體的財產權益的,故此對於此類主體而言,只要能拿出證明娛樂記者的新聞標題確實侵犯了名譽權,並且給自己造成了侵害,此時就可以索賠。賠償金需要根據自己受到的侵害來加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