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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合同糾紛處理方法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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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融資租賃合同糾紛處理方法有什麼?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處理方法有什麼?

(1)和解。和解是指在糾紛發生後,合同各方在尊重事實的基礎上,就爭議的事項進行談判、協商,對原合同進行變更、補充,或對各方的權利義務進行明確等,以和平的方式來解決糾紛事項。和解達成的協議或約定,由雙方自覺履行。

(2)調解。這裡的調解主要是指民間調解,即在合同以外的第三人的主持下,合同各方進行對話、協商,調解人從中斡旋、勸說,最終達成一致,由調解人制作調解協議書,合同各方簽字後生效。仲裁或訴訟程式中的調解,與這裡所說的調解,程式和功能大同小異,但是都包含在仲裁或訴訟程式中,不能單獨使用。

(3)仲裁。仲裁是指糾紛的一方或雙方根據仲裁協議,將糾紛交由約定的仲裁機構,由仲裁機構依照法律和仲裁規則進行審查,查明事實,就糾紛事項作出裁決。仲裁裁決作出後,即為終局裁定,糾紛各方既不能再申請仲裁,也不能向法院起訴。一方不履行裁決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需要明確的是,仲裁的啟動要求糾紛各方已達成仲裁協議,對糾紛事項應提交仲裁解決和仲裁機構都要有明確的約定。

(4)訴訟。沒有仲裁協議或仲裁協議無效,以及和解或調解失敗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後,以判決、裁定的形式對糾紛事項作出裁判。

二、融資租賃合同的糾紛管轄

融資租賃合同與租賃合同相同。均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申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明確規定:“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當事人,一可以協議遺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絡_地點的法院管轄。當章人未選擇管轄法院的,應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租賃物的使用地為融資租賃合同的履行地。”

依據我國法律的規定,融資租賃合同糾紛處理的途徑包括雙方協商解決、申請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解決。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這四種方法來解決。對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當事人應當履行。當事人一方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