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糾紛中如何處理。對房屋租賃合同主要的法律法規以及以其效力作為審查重點。
一審查合同的主體是否適格,即出租人與承租人是否具備有效民事行為的構成要件如是否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等。二審查租賃的標的物是否為法律法規禁止出租,但只要法律法規沒有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已經是可以出租的。
建設部1995年以第42號令釋出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權屬有爭議的五屬於違法建築的。
六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其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就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