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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具備法律效力麼?

房屋租賃 閱讀(1.97W)

未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具備法律效力麼?

雙方簽署房屋租賃合同後,按照有關行政規定,雙方應該到當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那麼這裡就有一個問題,未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生效麼?下面本站小編根據整理的有關資料給大傢俱體說一說。

一、未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生效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並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該條款並未規定租賃合同登記才能生效,租賃合同登記只是一種備案,條文中的“應當”只是倡導性條款,而不是強制性條款,故未登記的租賃合同並不無效。而建設部《城市房層租賃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未徵得出租人同意和未辦理登記備案,擅自轉租房屋的,其租賃行為無效,沒收其非法所得,並可處以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該辦法為部門規章,部門規章與法律、行政法規不屬於同一位階,不能越俎代庖規定本應由法律、行政法規才有許可權規定的事項。因此,該條款僅具有行政管理效力,並不具有司法效力。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我國實行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制度,是否登記不影響租賃合同的生效。租賃合同的登記備案制度,主要是防止國家稅費流失和防止當事人非法出租房屋,便於行政管理。另一個目的則是因為房屋等不動產的交易(包括出租)或設定物權應向社會公示,以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二、房屋租賃合同生效要件是什麼?

1、房屋租賃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房屋租賃合同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以及締約能力,才能成為合格的房屋租賃合同主體。若主體不合格,房屋租賃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2、房屋租賃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是指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應當真實反映其內心的意思。房屋租賃合同成立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往往難以從其外部判斷,法律對此一般不主動干預。

3、房屋租賃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房屋租賃合同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主要包括兩層含義:一是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合法,即房屋租賃合同條款中約定的權利、義務及其指向的物件即標的等,應符合法律的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二是房屋租賃合同的目的合法,即當事人締約的原因合法,並且是直接的內心原因合法,不存在以合法的方式達到非法目的等規避法律的事實。

4、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房屋租賃合同生效必須具備的形式要件

所謂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規對合同形式上的要求,形式要件通常不是

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將其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時,便成為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不具備這些形式要件,合同不能生效。當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綜上所述,關於房屋租賃合同辦理備案登記的規定出自行政法規,其並不能超過合同法對於合同生效的規定,其不構成合同生效的要件。所以只要租賃合同符合生效條件,未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也是具備法律效力的,受法律保護。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貴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