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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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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需要準備的材料,是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申請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書面租賃合同;

(二)房屋所有權證件;

(三)當事人的合法證件;

(四)城市人民政府規定其他檔案。

出租共有房屋,還須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

出租委託代管房屋,還須提交代管人授權出租的證明。

第十六條 房屋租賃中請經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合格後。頒發《房屋租賃證》。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鎮的房屋租賃申請,可由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委託的機構審查,並頒發《房屋租賃證》。

二、《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九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裝修及設施狀況;

(三)租賃用途;

(四)租賃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繕責任;

(七)轉租的約定;

(八)變更和解除合同條件;

(九)違約責任;

(十)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條 房屋租賃期限屆滿,租賃合同終止。承租人需要繼續租用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前3 個月提出,並經出租同意,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十一條 租賃期限內,房屋出租人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規定。

出租人在租賃期限死亡的,其繼承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履行承租。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

(一)符合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條款的;

(二)困抗力致使租賃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三)當事人協商一致的。

因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使一方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以外,應當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對於房屋租賃登記的具體情況,應當嚴格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式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特別是對於登記備案的過程中,還需要基於當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來進行合法的審查,必須在符合相關條件的情況下才可以辦理登記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