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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減免租金有檔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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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疫情期間減免租金有檔案嗎?

疫情期間減免租金有檔案嗎?

疫情期間減免租金有檔案,《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緩解中小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政策措施》對承租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的中小企業,減免1至3個月房租。鼓勵大型商務樓宇、商場、綜合性市場運營主體在疫情期間對中小企業減免租金,各地可對減免租金的業主給予適度財政補貼。對在疫情期間減免入駐中小微企業廠房租金的省級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省財政按照不超過租金減免總額的50%給予補助,每個基地補助總額不超過200萬元。(責任單位:省國資委、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經濟和資訊化廳、財政廳、商務廳)

二、疫情期間減免租金有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民法典》第590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在出現不可抗力的客觀情況時,合同相對方可以主張解除合同、遲延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

按照通識,構成不可抗力情形的主要包括三類:(1)自然災害,如地震、海嘯、颱風、洪水、泥石流等;(2)社會異常事件;(3)政府行為,如徵收、徵用、管制、禁運等。新冠疫情大面積爆發導致承租人請求減免租金,應當視情況判斷其是否符合“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的三大特徵,並不能一概而論。

情勢變更

情勢變更,是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因此,在不可抗力情形之外發生的,因客觀情況致使繼續履行合同影響公平原則的,合同雙方也可以請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此種情形主要依據公平原則進行判斷。

我們國家的財政收入主要是用來維持社會秩序的,比如說在發生一些非常特殊的情況之下,可以給予中小企業以一定的財政補貼,比如說這次疫情情況導致中小企業面臨著生產方面的危機,就會減免租金,用國家財政來予以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