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轉租合同注意事項有以下幾點:
一、檢查房屋轉租合同的條款內容
(一)必備條款
1、檢視二房東的有效身份證明及和大房東簽定的租賃合同;
2、簽訂租房合同時,應問清房租包含的內容,水、電、暖、煤氣(天然氣)和物業管理費由誰承擔;
3、要求出租人在房屋出租前結清水、電、暖、煤氣(天然氣)和其它費用;
4、明確租賃期限、房租支付時間和付款方式,並要求出租方提供租金收據;
5、應對能否轉租做出約定;
6、要明確違約責任和違約的補償標準;
7、入住前檢查屋內傢俱、電器、其他設施的好損情況,並約定維修責任;
8、應對提終止合約情況做出約定。
(二)轉租合同的限制情形
1、承租人拖欠租金的;
2、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內擅自搭建的;
3、預租的商品房。
另外,租賃合同中未約定可以轉租,且出租人不同意轉租的,承租人也不擅自轉租。
承租人擅自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與承租人的租賃合同。
4、不得違背雙方意願,有問題,雙方要共同討論。
二、檢查轉租合同的期限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七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超過部分的約定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簽定租賃合同時一定要得到大房東的書面同意;
2、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不能超過原二房東和大房東的合同(主合同)約定的期限;
3、合同中約定事項不能超過主合同。
不是所有的房子都可以轉租,只有滿足以下情形的承租人才可以把房屋轉租:
1、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2、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取書面形式,當事人不採取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3、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業轉租給第三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4、出租人出售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5、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必須辦理租賃登記備案手續,辦理備案需要提交的資料:
(1)房地產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
(2)出租人、承租人的個人身份證明或者法人、其他組織的登記註冊證明;
(3)房屋租賃合同。
以上從房屋轉租合同的條款內容和轉租合同的期限兩個方面,詳細說明了房屋轉租合同注意事項。包括合同必備條款、限制情形、期限等。由於轉租合同涉及比較繁瑣,至少有兩位房東而且不是所有的房子都可以轉租,所以租賃人簽訂合同之前一定要全面瞭解,可以參考以上房屋轉租合同注意事項進行比對,來確保自身的合法權益有所保障。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濰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