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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有什麼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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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有什麼內容?

租房過程中簽訂一份房屋租賃合同,這是必然的,租賃合同除了能明確彼此的權利義務外,在發生糾紛的時候還能起到定紛止爭的作用。但這個房屋租賃合同有什麼內容呢?可能大部分的當事人就不是很清楚了,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房屋租賃合同有什麼內容

房屋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房屋交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約定交納租金並於租賃關係終止時將房屋返還給出租人的協議。那麼房屋租賃合同應包括哪些內容呢?為使承租雙方的權益均得到有效保護,房屋租賃合同應包括以下內容:

1、標的條款。應明確出租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位置、類別、結構、面積等,必要時,應附圖。

2、租金條款。應明確租金標準、支付方式和期限。

3、租期條款。通常應明確租賃始期和終期。如雙方在合同中未約定租期,則為不定期租賃,出租人有權隨時收回房屋,但收回房屋前應給承租人一定寬限期讓其找房搬遷或騰讓部分房屋。

4、押金條款。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交付押金,雙方可在合同中約定發生何種情況時出租人有權扣除或沒收押金。

5、房屋使用、養護條款。應明確房屋用途和雙方當事人的維修保養義務,如未約定則出租人負有維修義務。

6、物業費、供暖費的負擔條款。應明確約定租賃期間的物業費、供暖費由哪方支付,如未約定則應由出租人負擔。

7、裝修條款。應明確出租人是否允許承租人對房屋進行裝修或增加其他附屬設施,以及租期屆滿後裝修及附屬設施如何處置。

8、違約責任條款。應明確規定解除合同的條件、違約金、賠償損失等責任的承擔。

9、拆遷條款。應明確租賃房屋如遇拆遷時,如何處理。

10、合同終止或解除條款。雙方可在合同中約定何種情況下合同可提前終止解除,例如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超過1個月時,出租人可解除合同等。

11、爭議解決條款。約定解決爭議是採用仲裁方式還是訴訟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雙方同意採用仲裁的形式解決糾紛,應寫明仲裁機構的準確全稱。

12、財產裝置清單。租賃房屋內提供傢俱、裝置的,雙方應在合同中列明傢俱、裝置的名稱及狀態。

13、房屋內水電氣表底數。合同約定由承租人支付房屋租賃期間水電氣費用的,應在合同中寫明水電氣表底數,以便明確承租人承租期間應承擔的費用數額。

二、房屋租賃合同在什麼情況下無效?

1、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2、出租人就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築,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3、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築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延長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延長使用期限內的租賃期間有效。

4、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如果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