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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租賃合同到期後,沒有續簽合同的,原合同有效,租賃期變為不定期。但具體情況還是要根據當時與房東簽訂的租賃合同判斷。《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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