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被損害方直接通知違約方解除合同即可。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二、合同違約怎麼辦?
合同違約的處理辦法為:
1、繼續履行;
2、採取補救措施;
3、賠償損失。違約的一方應當依法賠償受害方相應違約責任;
4、定金責任。受害方可以依法要求返還雙倍定金;
5、違約金責任。違約一方必須賠償相應違約金。
綜合上面所說的,因合同違約而造成另一方受到損失,那麼受到損害的一方是有權利提出解除合同的,但在解除合同時也需要說明其自己的理由,只有確定自己有解除權,那麼才能實施自己的權利,同時對地違約方還需要承擔起違約的責任。